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各类留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

二、招生录取工作按以下流程开展:

    1. 各学院接受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通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2. 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有关学院确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学院负责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组织、录取手续办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协助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3. 留学生学历生招生计划每年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学工处、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可接受能力制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非学历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征求各接收学院意见并提交学校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实施。

    4.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公布招生办法和章程,组织对外招生宣传。

    5. 各学院应当优先录取计划内招收的留学生,在完成计划内任务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自行招收自费留学生和校际交流生。

    6.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单位对留学生进行新生入学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签证及居留许可手续,教务处负责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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